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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各级党代会上党代表言论不受追究

来源:南方网  时间:2008年9月2日9:33

        本报讯(记者林洪浩)近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

      《实施办法》明确了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各种会议的言论和表决,不受追究。

      《实施办法》对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共8项,其中包括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党内重大问题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等。

      《实施办法》提到,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承办单位接到提案交办件后,应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

      《实施办法》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提出质询。受质询单位于接到质询交办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质询人作书面答复。

      本报讯(记者林洪浩)近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实施办法》规定,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实施办法》明确了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各种会议的言论和表决,不受追究。

      《实施办法》对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共8项,其中包括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党内重大问题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等。

      《实施办法》提到,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承办单位接到提案交办件后,应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

      《实施办法》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提出质询。受质询单位于接到质询交办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质询人作书面答复。

      同时,党代表大会代表还可以就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所属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询问。受询问单位应在接到询问交办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能够马上答复的应及时答复。

      《实施办法》提到,实行代表参加民主评议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来源:广州日报)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 谭礼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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