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各级党代会上党代表言论不受追究
来源:南方网 时间:2008年9月2日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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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实施办法》明确了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各种会议的言论和表决,不受追究。
《实施办法》对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共8项,其中包括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党内重大问题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等。
《实施办法》提到,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承办单位接到提案交办件后,应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
《实施办法》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和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提出质询。受质询单位于接到质询交办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质询人作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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