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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收一年物业费成“潜规则” 业主物业各有各说

来源:品搜天津  时间:2008年9月2日13:40

            享受服务要花相应的钱,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房子钥匙还没到手,更没有体会到物业服务是否令人满意,就要先交一年的物业费,这几乎成了一种“潜规则”。对此,物业和业主各自有着不同的说法。

        业主:没服务为嘛先交钱

        日前,市民孙女士致电本报热线28201234,表达了对物业公司的不满。孙女士说,她于前年在河东区购买了一套住宅,房款早已全部付清。不久前,她去物业公司领取房钥匙,但被告知:须先交纳一年的物业费,否则不给钥匙。

        孙女士对此很不满:房子是自己从开发商手中买的,也交齐了房款,为什么要先支付一年的物业费才能收房呢?再说,交物业费应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协议,尽管业主有义务交物业费,但也要先知道物业的服务是否达标啊!

        连日来,记者对本市部分近期交房的楼盘进行调查,发现不少业主对“先支付物业费后享受物业服务”的“行规”不满,他们觉得这是一种“霸王条款”,一旦出现问题,业主就会很被动。

        物业:前期物业费太难收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潜规则”出现呢?孙女士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表示,虽然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还没有感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但在此之前,物业公司已经展开了工作,如人员岗前培训、小区公共设施维护等,都需要费用。“另外,一些外省市人为办蓝印户口购买的商品房在领取钥匙后可能长期不住;业主为投资买的房也可能长期无人居住;业主领取钥匙后一般要四五个月以后才能入住……如果按月收取物业费,在收取第一次费用后就会较长一段时间内收费率很低,物业公司将无法正常运转。如果业主有时间、精力,愿意主动按月交纳,我们愿意协商解决。”

        行政部门:收交费应依照合同

        据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2003年市物价局、房管局共同下发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按照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月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企业与业主有预收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进行预收,双方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预收时间和费用。如果个别物业公司违反协商原则强行提前收取物业费,业主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物业办反映。另外,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要知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生效,要主动交费。

        律师观点 

        “先尝后买”应操之有度

        击水律师事务所范培红律师认为,首先,物业合同其性质是双方有偿合同,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业主向物业部门交纳物业费。如果物业管理不符合约定或没有履行合同约定,首先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如有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也就是说,物业费可以“先尝后买”。另外,业主可以行使“债权债务抵消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物业公司违约且给业主造成损失时,业主可将应交纳的物业费与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费抵消,如果损失小于物业费,差额部分业主仍应交纳。

        但范培红律师也强调,这种抗辩权不是无限制的,如果物业公司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作为业主也只能就其不完全履行的部分拒付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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