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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累进加价条款被删除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品搜滁州  时间:2008年8月30日8:45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最后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曾经提出对居民用水电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但最终出台的法律未就此作出规定。据国家发改委统计,目前全国661个设市的城市中,只有包括南京在内的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据了解,目前各地都没有对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只有云南、浙江、四川三省规定对城市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在餐馆使用一次性餐具、宾馆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现象非常普遍。循环经济促进法则对这种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加以限制。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法还规定,对列入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月饼等“过度包装”“豪华包装”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污染环境。循环经济促进法对此予以限制。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根据刚刚出台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循环经济促进法还规定,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延伸阅读

      删除累进收费并非叫停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天下午4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解释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何会删除水电等资源产品累进收费。

      他说,实行阶梯水价的主要问题是:难以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基本生活用水基数;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要对城市所有家庭实行“一户一表”的改造,还需投入相当大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现在,一些城市已通过提高居民用水价格和收取污水处理费,起到了引导居民节约用水的作用。

      此外,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目前只有浙江等三省实行阶梯电价,遇到了实行阶梯水价同样的问题。对居民生活用气,目前各地都未实行累进加价,主要是因为生活用气消费弹性很小,实行累进加价作用不大。黄建初表示,对居民生活用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法律中没有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这一具体价格措施作规定。但这不意味着叫停累进加价。

      黄建初指出,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经在“激励措施”一章中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南京水费已累进加价收取

      所谓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就是用电、气、水量超过一定额度时,电、气、自来水价随之上浮。这种收费制度的最大的特点就是“用的越多,价格越高”。

      南京自从2006年7月开始,已经实行了阶梯水费,即累进加价收费。居民用水超过核定水量的增量部分,将执行阶梯价格,计价标准是:户均用水量(4人以下家庭),双月用水小于或等于40立方米,水价2.5元/立方米;40-60立方米,3.06元/立方米;超过60立方米,3.62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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