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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古迹新条例出台 损毁名城古迹最高罚百万

来源:品搜天津  时间:2008年7月4日13:50

           从天津市规划局获悉,国务院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从本月起施行。今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后1年内必须编制完成保护规划。

         据介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等。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时,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听证。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能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保护规划要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损毁名城古迹最高罚款百万  

         从市规划局获悉,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从今年7月1日起,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拍摄影视剧、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并造成严重破坏的,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规定,凡是对历史文化遗产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的行为,将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行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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