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食品百货经销商协会章程
来源:鲁山县食品百货经销商协会 时间:2008年6月5日1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鲁山县食品百货经销商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鲁山县的食品、洗化、百货日杂用品等与本行业有关的经销商及个人组成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推动行业的进步与经济发展。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本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鲁山县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为鲁山县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地址:鲁山县人民路工商局办公楼北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制订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及措施,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
(二)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并监督会员及有关企业执行。
(三)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进行行业排序,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四)答复有关部门的咨询。受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研究并监督实施本行业的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有关行业管理工作,同时配合做好行业内各项经济、技术、企业发展成果和产品质量优劣的评审认定工作,推动名牌战略实施。
(七)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并组织推行和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进行督促整改,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八)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经验交流;推荐行业内的名牌产品,组织行业经验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组织对本行业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审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建议政府给予奖励。
(十)与省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取得联系点或建立关系,开展省内外同行业经济交流与合作。
(十一)加强与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为会员提供更多的服务渠道和使会员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十二)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十三)为会员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十四)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五)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发行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食品行业的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及名牌产品发展及先进科学技术。
(十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七)设立若干专项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帮助会员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宣传协会的品牌,以及发展新会员。
(十八)开展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组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员(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监事均享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无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五)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经销商或个人均可加入本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介绍企业规模和经营产品的资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组织行业专家考察,出具综合考察报告,并报理事会审议,确认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凭证或理事(副会长)凭证(会员匾牌);
(三)缴纳当年度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另行审议确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和取得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有要求协会帮助解决在经营、管理方面困难的优先权。有参加先进经销商、先进个人评审和受协会保护,并要求协助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协会提出开办新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等的咨询和申请;
(六)参与制订协会的基本制度;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不做有损本协会声誉的行为;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向协会提供本行业、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文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匾牌),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有权收回会员证(会员匾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形成大会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理事会提交的议案;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一年至少四次。
第十六条 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书面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召集理事会须至少提前两日将理事会会议议程、有关讨论、审议事项资料发给各理事,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成员任期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
第二十一条 会长侯选人必须获得20%或以上会员联合提名方可作为侯选人,经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会长侯选人须向会员大会阐述企业和个人简历及进行竞选演说,并接受会员的提问或质询,当选的会长是当然的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侯选人,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为了充分运用本会会员的现有资源,更好地推动本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会设立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办公会议的成员)。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一)决定理事会的召开;
(二)决定理事会的议程;
(三)其他由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以上(一)(二)项决定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副会长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做过有损协会声誉、利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秘书长、副会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如需继续连任,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此五人为理事会成员。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长的罢免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通过;秘书长的产生须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辞职,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理事会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辞职生效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章程的有关规定组织重新选举;在会长、秘书长辞职之后至新会长、新秘书长的产生之前的这段时间,由副会长、副秘书长临时主持协会、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
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雇;
(五)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协会发展,必要时设立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制度,聘请若干名社会知名人士、专家或对协会作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士出任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他们将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理事会或副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参与协会重大活动,或受协会委托对行业重大课题进行调研。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的聘任或解聘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并提出有关建议(无表决权);
(二)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三)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协会年度财务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捐赠;
(三)从事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款项;
(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行业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其他为会员利益及实现行业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会员大会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指导监管部门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九条 行业协会的变更、解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
第四十条 行业协会因下列事由解散:
(一)分立、合并等各种原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二)依法被撤销。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做出解散决议,应在30日内报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解散时,应成立清算组,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指定。
第四十三条 清算期间,行业协会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费用从行业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五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监管;新的相同类型的行业协会设立后,应将剩余财产归属新设立的行业协会。
第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清算完结后,应持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管理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到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八年三月十七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年度的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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