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供货商商品集中备案须知
来源:鲁山县食品百货经销商协会 时间:2008年6月5日17:52
一、食品供货商是指在鲁山县区域内向食品零售商配送食品的经营者。
二、食品供货商必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合法有效。
三、食品供货商在鲁山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向鲁山县食品百货经销商协会申请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2、所配送食品的每一个产品的生产厂家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质量检验报告(或免检证书),质量检验报告每半年提供一次。
四、食品供货商向零售商配送食品时,必须提供鲁山县统一印制的“供货清单”。“供货清单”必须填写完整,凭证所载十八项内容不得漏项,第二联交零售商入台帐,第一联自已保存,保存期为两年。
五、食品供货商不得向无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供货。
六、食品供货商不得向食品经营者配送没有备案的食品。
鲁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鲁山县食品百货经销商协会
2008年4月25日
<1559945">
·相关新闻
- 鲁山县食品百货经销商协会领导成员 (6/5 12:58)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6/5 6:41)
- 盐业管理条例 (6/5 6:40)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6/5 6:33)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6/5 6:29)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 (6/3 16:24)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关于建立违法食品广告联合公告制度的通知 (6/3 16:22)
-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6/3 16:19)
-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6/3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