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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6月1日起实行“新农合”统一补偿方案

来源:品搜莆田  时间:2008年5月19日23:46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率和保障水平,逐步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我市将于6月1日起,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统一方案。

        据市卫生局农卫科何黎仙介绍,为避免县区间的补偿差异,经研究决定,我市将于6月1日起实行统一的住院补偿、特殊门诊补偿的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标准。主要体现在住院补偿标准、特殊门诊补偿方法、特大病种补偿制度、参合患者丙类及以上传染病补偿比例、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制度相衔接等五大亮点。

      住院补偿标准     

        凡参合农民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有统一标准: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50元,补偿比例80%;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6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50%;非本县区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40%;以上各级补偿封顶线3万元,不采取零起付线的做法。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封顶线是参合农民在年度内一次或多次住院累计获得最高的补偿金额。

        特殊门诊补偿方法   

        我市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门诊统筹补偿的病种有: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含白血病)、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降血糖药品)、高血压(降压药品)等6种。参合患者经县区级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后,事先向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在乡镇及乡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参合者先支付每次门诊医疗费用,保存就诊病历、项目清单和费用发票,年终将本年度的多次门诊费用按特殊门诊统筹标准: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60%,封顶线3万元予以补偿(不含住院费用)。六种特殊门诊病种用药,只限于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

        特大病种补偿制度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的特大病种(具体病种由市卫生局制定),确需转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县区(管委会)新农合办公室严格审查批准,其住院费用可以比照县级定点医疗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

        参合患者丙类补偿比例   

        凡参合农民患上丙类及丙类以上的法定报告传染病,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要比照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  

        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制度相衔接   

        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相衔接,实行“一站式”服务。衔接办法:由各县区民政部门向新农合经办中心提供医疗救助对象名单,新农合经办中心根据市民政部门制定的《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将救助对象的补助依托新农合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窗口一并办理;救助资金,由各县区民政部门预拨一定数额为周转基金划到县区新农合经办中心,每月末核销一次,按实际救助金额拨付;资金信息共享;报销名册样式由市民政局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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