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不足10平方米属住房困难户
来源:品搜中山 时间:2008年3月25日17:16
| 中山网讯 为掌握我市住房保障需求情况,全市城镇居民住房状况调查活动已全面展开,计划于4月7日前完成。调查项目为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据悉,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将被界定为住房困难户。 记者了解到,居委会的民政干部将做入户调查,对辖区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进行逐户调查,核对房屋产权证、租赁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内容还包括家庭人数、享受低保/低收入时间;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合计、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房屋坐落位置、房屋性质、房屋类型、房屋面积、房屋设施;享受住房保障情况等。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表示,将对调查表进行统计、汇总及分析,为政府建立一个多层次住房保障制度提供依据。 经市住房委员会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确定我市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划定标准包括: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8年以上(含8年),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80元/月(含480元)的家庭,家庭资产总额符合我市的有关规定;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三、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60元/月以下(含960元),家庭资产总额符合我市的有关规定;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四、市住房委员会根据以上标准制定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告。 |
| 发布日期:2008年3月23日 作者:记者陈慧 网站编辑:肖管 |
<1408771">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