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暂停销售使用完达山制药厂刺五加注射液
来源:品搜莱芜 时间:2008年10月9日9:39
10月7日,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暂停销售、使用标示为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2008年1月更名为黑龙江省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
2008年10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云南省红河州6名患者使用了标示为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两批刺五加注射液(批号:2007122721、2007121511,规格:100ml/瓶)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有3例死亡。为保障公众健康,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紧急通知,暂停销售使用标示为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黑龙江省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立即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并密切关注该药品不良反应,有情况立即报告。
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0月7日派出了2个工作组分赴云南和黑龙江开展联合调查、医疗救治。各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反应中心严密监测,主动收集相关信息。截至目前,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尚未收到其它地区使用上述产品的严重不良反应报告。
“医药合谋”尽推高药价 医药分业将成改革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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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药价改革难解整体之“结”
医疗机构制剂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医药代表曝药店黑幕:首推药品利润逾四成
另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 十七大提出四个分开,即“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作为医改方向。在四个分开中“医药分开”一直争议较大,也是医改的难点。“医药分开”要分到什么程度?医药分开后,医院失去的药品销售收入如何补偿?如何平衡医院与药房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一系列问题仍有待在实践中进行探索。
为此,本报组织记者到正在实践医药分开的南京和安徽芜湖两地进行调查采访,采写了一组文章,以期对上述问题有所回答。
广东省惠州市检察机关不久前公布了部分新查办的涉及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中惠城区陈江医院系列受贿案引人关注。该院原院长王某、医务科科长兼急诊科主任陈某、外科主任朱某、妇产科主任邓某被“一锅端”。
其实,这一事件仅仅是冰山一角,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国内许多药品的零售价多为生产成本的10倍左右,有的甚至高达20倍。如此高额的利润就是为了有足够的空间去支付回扣、公关等费用。药价虚高、老百姓看不起病等社会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正归因于此。
“医药合谋”推高药价
目前我国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数量众多,导致医药流通领域中“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盛行,一些推销人员一般按药价的5%到15%甚至更高的比例给医生处方回扣,让医生多开药。
2005年,卫生部对此曾开展过专项整治行动,希望着力解决行政机关和医疗单位的少数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职务之便,收受“回扣”、牟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但效果似乎并不理想。商务部曾对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做过统计:每年侵吞的国家资产约为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今年随着对“齐二药”案件的审理,又惊曝出“医药合谋”、抬高药价的内幕:事件的主角——假药“亮菌甲素”,其出厂价每支仅5元,到医院患者手中价格却猛涨至46.1元,价格飙升8倍多。据调查,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5元/支从“齐二药”批发这批假的“亮菌甲素”,然后该公司以每支34元的高价卖给了广东医药保健公司;而广东医药保健公司以每支36元卖给了中山三院,中山三院卖给患者时又涨了10.1元。
据业内人士介绍,一般一个药品要通过总经销、地区分销、医药代表、医院药房这样几个环节才能到患者手上。目前我国有近5000家药企、7000多家医药分销商,医药生产和经销的开放竞争程度远高于医疗服务领域。与此同时,药企生产的药品以仿制药居多,同质化现象严重,全国能够生产“亮菌甲素”的企业就不下百余家。同类药品多的是,当然是谁给的回扣高就进谁的。于是药企间的竞争就演变成“回扣战”。
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周其仁教授指出,回扣是药商们在竞争压力下让出来的利益,可是这部分利益,没有落入患者的口袋,却进了某些医院和医生的腰包。而这笔回扣最终的买单人是使用药品的患者。
“以药养医”催生医药利益链
在我国,“医药一家”由来已久。在计划经济时代,医疗界整体水平很差。医院需要大量资金生存发展,政府补助又少得可怜。为了保证医疗机构能继续发展,政府采取“以药养医”的政策。按照规定,凡是经销商卖给医院的药品,医院可以将价格上浮15%出售。这部分差价就是医院所得的利益。可以说,靠吃“药”这碗饭,全国大大小小的医院才得以生存下来。
虽然这种运行机制对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这种机制的积弊也日渐显露出来。
目前我国的公立医院作为非盈利性机构,其一般补贴方法是:列入国家预算,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给以支持。但现在几乎所有的医疗机构都直接从经营中得到收入。近年来,国内一些大、中型医院从药品采购和销售中获得的利润,一般要占到整个收入的50%-70%。
一位医生向记者透露:“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吃回扣现象是国家默许的,基于‘以药养医’体制,物价部门在给药品定出厂价时,给了厂商足够的利润空间,几元的成本价能定到几十元的出厂价,厂家的利润可以给医院和医生回扣。而且这样的做法更隐秘,调查起来也较困难。”
由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也导致医生拿回扣的事件容易发生。在诊疗过程中,病人对于医学知识的匮乏使其在治疗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只能听从医生。因此,用什么药、用多少药完全取决于医生的处方,医生有机会选择价格高、回扣多的药品。
打破“医药合谋”需推进医药分开
许多专家认为,打破“医药合谋”需推进“医药分开”。国务院研究室的陈文玲认为,实行医药分离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和难点。医药分业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选择,实践证明其对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保证合理用药是行之有效的。尽快实行医药分离,从源头上切断医院、医生与药品经营之间的经济利益联系,保证医生因病施治、对症开药,这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但在实践中,医药分业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没有模式可以复制。尽管美国等极少数国家实行着医药分业,但这些国家在急诊和住院方面也并非完全彻底将医药分开,它们同样遭遇过医疗费用居高不下的难题。在亚洲部分国家,医药一体的体制更是普遍。1999年,韩国实行医药分业,出人意料的是医疗费用非但没有减少,反倒大幅增加,与韩国政府当初的预期大相径庭,后来以失败而告终。日本在这方面的改革也迟迟不敢推进。
早在2002年,我国就开始了医药分业的尝试。由国家计委等九部委联合下发了一个文件:《关于完善“三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选定了青岛、西宁、柳州三个城市,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试点的城市,以此来推进医药分业的改革试点。
但由于涉及我国的医疗服务模式、管理体制、补偿机制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性问题,试点的效果并不理想。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药事管理研究部主任吴永佩教授认为,国内现在所提的医药分业,仅仅单纯地将医院的门诊药房和医院分开,还缺乏配套的体制性改革。
中国的“医药分开”该往哪里走?
——访中国人民大学医药物流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李宪法
中国经济时报:南京的“药房托管”和芜湖的“医药分开”都是想打破医药之间的利益联系,解决药品购销领域存在的腐败问题,降低药价。
请问您怎么看这两个地方进行的“医药分开”的尝试?这两种模式是不是有普遍意义?
李宪法:我认为,南京的“药房托管”和芜湖的“医药分开”反映了地方政府治理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的决心和勇气,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正面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制衡公立机构的药品采购供应权力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无论是在实行医药分业的美国、欧洲,还是不实行医药分业的其他国家,药品回扣都普遍存在。遏制药品回扣的唯一办法是让采购供应过程公开透明。因此,医药分开对于药品回扣的治理作用是有限的,仅仅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进行采购供应权力转移,商业贿赂可能在新的权力环境中滋生蔓延。
把医院的门诊药房剥离出去,抑或把整个药剂部门托管或者剥离出去,所能够实现的都仅仅是采购供应的权力转移,医院运行和药品销售之间的利益关系依然存在。在我看来,南京的“药房托管”和芜湖的“医药分开”都是对药品采购供应社会化实现方式的探索。在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药品采购供应的社会化被概括为采购外包,属于现代医药物流的研究范畴。从这个角度看,南京、芜湖的探索符合医疗机构采购供应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方向是正确的。
但药品采购供应的社会化与专业化、信息化密不可分。如果以权力转移为特征的社会化所代表的是政府的政治意愿,可以通过政府主导去解决的话,那么社会化与专业化、信息化三者融合所反映的药品流通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和一系列复杂的专业技术要求,只有通过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的结合,才能最终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医药分开解决方案。
中国经济时报:早在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提出的把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意见。2002年,原国家计委等九部门依据16号文件精神在西宁、青岛、柳州开展“三项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实行门诊药房脱离医院的改革”,主要目的是“切断医院与药品经营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联系,建立药品购销新体制”。您认为实践的情况怎么样?为什么试点没有推广开来?
李宪法:试点工作最终未能取得预期效果,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原因十分复杂,涉及到我国的医疗服务模式、管理体制、补偿机制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性问题。以补偿机制为例,我国公立医院需要以药补医,是因为其医疗服务价格倒挂,长期存在巨额的医疗服务政策性亏损。2000年以来,各地普遍进行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但是截至2007年,全国卫生部门所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亏损率仍高达20%。如果全部或者部分剥离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医疗服务价格不能同步上调的话,则各级政府每年对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需要大幅度增加。
如果目前各地正在探索的医药分开的政策目标依然是切断医院和医药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联系,那么医药分开成功的关键就不是药剂科的剥离或者托管,而是如何转换医院的药品采购供应模式,改变医院的药品收支运行机制,在医疗和药事部门之间形成分工制衡关系。
中国经济时报:十七大再次提出包括医药分开在内的四个分开,作为医改的方向,请问这次医药分开改革与上次提出的医药分业有什么不同?
李宪法:十七大报告重提医药分开,说明了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目标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与国办200016号文件相比较,医药分开改革的基本目标相同,都是为了切断医院运行和药品销售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所不同的可能是医药分开的内涵和实现方式。国办200016号文件强调门诊药房脱离医院,形成社会零售药店与医院门诊药房之间的公平竞争。十七大报告没有说明医药分开的内涵,但卫生部领导在说明医药分开内涵时强调不主张医药在机构上分开,也不主张医药在管理上分开,主张医药在经济上分开。如果卫生部领导的主张最后成为医改政策,那么新一轮的医药分开改革将由过去注重形式转变成注重内容,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优良的公立机构采购供应规范,形成完善的药品流通供应链服务体系、可持续的采购资金筹集渠道和健全的信用体系,将成为新一轮医药分开改革的主要任务。
中国经济时报:听说您去过美国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国家和机构进行考察,了解这些国家和机构在解决药品购销领域所存在的问题,请问国际上对此是否有一些通行的做法,中国可以借鉴哪些经验?
李宪法:去年,我到世界卫生组织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司访问,与药物政策专家赖恩博士进行了长达3个半天的学术交流和沟通。赖恩博士认为,中国公立医院采购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制定统一、协调的国家药物政策去解决。
药物产品流通问题复杂而且相互依赖,针对单一问题的单个解决办法会使很多重要问题得不到解决,并且往往不能奏效。国家药物政策是政府为药物部门制定的中长期目标及其优先顺序和实施战略,使药物部门的各类活动在其中得到协调。譬如,在国办200016号文件中,医药分开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两项任务,其实将其放进一个统一、协调的政策框架中去衡量,二者所追求的都是通过实现医院药品采购供应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信息化,切断医院运行与药品销售之间的利益联系,减轻患者的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做彻底,做成符合国际标准的、真正意义上的集中采购,医药分开的政策目标也就自然而然地实现了。
目前,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制定的优良药品采购操作规范,提出了公立机构药品采购的4个战略目标和12项操作规范,建立了公立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的国际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创造性地实践这些国际标准,可以更加有效地遏制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
中国经济时报:您认为中国的“医药分开”有没有统一的模式?当前中国“医药分开”的试点亟须注意哪些问题?
李宪法:中国的医药分开应该有统一的政策框架和行业标准,但不应该有统一的实施方案。开展医药分开试点工作,一定要统筹规划,区别对待,切忌一刀切。
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定统一、协调的医药分开政策,将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的集中采购、价格管理、治理商业贿赂、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等政策制定职能统一起来,形成全面的政策框架。二是制定、实施公立医院优良采购规范,转变公立医院采购供应模式,使我国公立医院的采购供应模式符合国际标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三是大力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建立可靠的药物产品供应系统。从现代流通的角度看,医药分开是医药物流一体化的产物。医药商业实现药物分离、公立医院实现采供分离,是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四是建立健全药物产品采购供应信用体系。我国公立医院的采购供应信用体系长期缺失,造成医药企业的流动资金大量被医疗机构无偿占用,严重影响现代药品流通体系的建立,是实现医药分开必须首先面对的重要问题。
李宪法,长期从事医疗机构采购制度和医药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研究,卫生部等部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文件起草人之一,著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要点解读》及相关论文近百篇,是该领域资深专家。
尚无万全之策
从记者对南京“药房托管”和芜湖“医药分开”的调查来看,当地政府首要解决的是药品购销领域所存在的回扣问题。而药品回扣之所以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是因为它与“看病贵”这一民生问题密切相连,因而南京“药房托管”和芜湖“医药分开”的改革实践都引起了中纪委和监察部的高度关注。
两地的医药分开实践各有特色。从南京市“药房托管”来看,其特点是补偿机制和加强管理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看病贵”的问题。
南京的药房托管模式是在保持药房法人地位、产权、人事关系三不变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将药房委托给经营能力强、实力雄厚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托管企业负责全部药品的采购、配送,并按合同规定向医疗机构上缴一定的利润。其特点是药房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这种模式具有改革阻力较小、医药相互促进的长处。此外,对于不再承担药品购销盈亏的医疗机构来说,有利于把全部精力投入到提高医疗水平上;而对于药品经营企业来说,有助于扩大销售市场,获得稳定的销售渠道。而低廉的医疗服务收费所带给医疗机构的亏损也可以从利润分成中得到补偿。但南京“药房托管”模式可能强化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利益的一致性,或者说是对医疗市场利益的重新划分,同样没有真正切断医、药之间的经济联系,对降低药品价格的作用有限。
芜湖市的“医药分开”模式是把8家市属公立医院的药房,改名为药品调配中心,并转到全额拨款性质的事业单位,切断了药品、药剂人员与医疗机构的利益关系,也使药价下降,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患者“看病贵”的问题。
芜湖“医药分开”模式即把药房的经营权和采购权从医疗机构分开,药房与医疗机构在经济利益上完全分离。这种模式打破了医疗机构对药品消费的垄断,切断了医药之间的经济利益联系,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市场,遏制“带金销售”等不正当营销方式。
但芜湖“医药分开”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医疗机构补偿困难。当前,药品销售占医院总收入的比例,大医院约为40%,中小型医院为50%-60%。“药品集中管理模式”使医疗机构在经济上大伤元气,对当地政府对医疗机构的投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改革难度较大。采取“药品集中管理模式”,必须妥善处理一些历史性债务和已成呆坏账的债权,以及药房人员福利待遇难以完全落实等多方面的问题。(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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