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交通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行政执法标准
来源:品搜河南新密 时间:2008年1月8日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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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新密政法(2006)1号文件的通知精神,我局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修改、废止的情况,按照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三清理两规范”的要求,对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行梳理,坚持合法行政,执法规范,高效便民,有效的遏制和纠正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现将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行政执法标准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落实执行。
附:新密市交通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行政执法标准
二○○六年十月
新密市交通局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新密市交通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6、《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7、《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8、《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9、《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
10、《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第四条
1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12、《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
13、《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六条
14、《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15、《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新密市公路运输管理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2、《机动车维护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4、《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二款
5、《交通部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6、《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
(1)新密市路政监察大队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2、《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5、《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三条
(2)新密市交通规费征稽所
法律依据:
1、《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2、《关于加强交通规费稽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
4、《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5、《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
类别 |
序
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实施日期 |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8.28 |
|
行政
法规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7.10.13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国务院 |
2004.7.1 | |
|
地方性法 规 |
1 |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4.12.27 |
|
2 |
郑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2004.9.1 | |
|
3 |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1995.11.1 | |
|
部门
规章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
交通部 |
1988.8.1 |
|
2 |
路政管理规定 |
交通部 |
2003.4.1 | |
|
3 |
河南省损坏公路及
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暂行办法 |
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 |
1990.3.14 | |
|
4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
交通部 |
2001.8.20 | |
|
5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交通部 |
2005.6.3 | |
|
6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交通部 |
2005.6.3 | |
|
7 |
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实施办法 |
河南省交通厅 |
1987.1.1 | |
|
8 |
河南省客票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 |
河南省交通厅 |
1988.3.1 | |
|
9 |
河南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 |
河南省交通厅 |
1990.6.1 | |
|
政府
规章 |
1 |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2000.1.6 |
|
2 |
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1994.6.6 | |
|
3 |
关于加强交通规费稽查工作的通知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2005.7.1 | |
|
4 |
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2005.1.1 |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
类别 |
序
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实施日期 |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7.1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10.1 |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10.1 |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1.1 |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0.10.1 |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4.29 |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8.29 | |
|
行政
法规 |
1 |
国防交通条例 |
国务院 |
1995.2.24 |
|
地方性法规 |
1 |
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1998.2.6 |
新密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共十二项]
一、从事本市区域内的客运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放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道路站(场)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改线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七、对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以外的其他标志。”
八、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九、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新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害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十、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十一、超过公路限载标准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标准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时,应当按照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十二、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害程度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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