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副部长孙宝树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来源:品搜莱芜--《人民日报》 时间:2008年1月3日9:56
采访人:本报记者 白天亮 解读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孙宝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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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延时间
部分案件可“一裁终局”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期限,由原来的六十日减至四十五日,如果确需延期的,延长期限也由过去的不超过三十日缩短至不超过十五日。
用人单位承担更多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以前,劳动者申请仲裁,由于处于信息和资源的弱势地位,不仅要承担举证责任,还要付出大量的维权时间和成本,负担较重。孙宝树表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一大特色就是减轻劳动者的负担。
在举证责任方面,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因此又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部法律还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也将大大减轻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负担。”这减轻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负担,特别是对劳动者来说,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
配套措施正在起草中
首先是利用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宣传普及这部法律,引导广大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将抓紧起草配套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抓紧研究制定有关仲裁工作的配套规定,如组织规则、办案规则、仲裁员管理办法等,切实履行政府职责,正确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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