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拍与女上司性爱录像勒索其50万
来源:生活新报 时间:2008年1月29日9:17
生活新报1月29日报道
不给钱 就让大家欣赏下你的身体
龚谦龙(曾用名:彭育华),一个来自中国台湾台北县的32岁男子,长相俊秀、皮肤白皙。在和他谈话的时候,能明显感觉这是个思维敏捷、能言善辩的人。开口第一句话,他说:“祖国大陆政策好,看守所里的警察好。”
李洁一开始只是感到有些羞恼,半生气地质问道:“干什么呀你?”“你如果不想别人知道我们的事,看到你的身体的话,就用钱来封住我的口。”李洁惊呆了,她万万没有想到这个曾经对自己甜言蜜语、海誓山盟的男人此时一开口,吐出的却是这样的话语。毕竟也是有些阅历的人,李洁告诉自己要冷静,同时也抱希望于对方能理智地处理这件事情,不会做出什么对自己有伤害的事情。
出租房 针孔拍下二人性爱场面
然而在一个比自己小上好几岁的男人面前,李洁的想法还是显得单纯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龚谦龙的号码不断带着那些可怕的要挟语言出现在自己的手机上,这让李洁不得不正面此事。“你到底想要怎么样?”李洁愤怒了,打电话、发短信、甚至是当面要挟,让李洁不胜其扰。“给钱啊,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李洁要求观看龚谦龙所说的录像,对方还真就拿出了一张光盘,在其中,两人当初“发乎于情而为之”的画面,已经完全变质,令李洁本人都看不下去。“够了,你要多少?”“50万!”“这不可能!”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在2007年5月,李洁第一次妥协了,往龚谦龙向朋友要来的账户里,她打入了7万元人民币。
果然,在第一次得手后3个月内,李洁又相继接到了龚谦龙的敲诈电话和短信。这次李洁没有过多犹豫,3万元钱如期打到了指定的账户上,并在随后向当地警方报了案。3天后,龚谦龙在餐厅用餐时被抓获。
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的10万元勒索款,定了龚谦龙4年的罪。主审法官认为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是比较深的。“在侵犯被害人财产的同时,他还严重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给女方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并且眼中违背了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
房间重新装修住进新房客
昨晚,记者对照判决书,找到了案发地安康路。发生案件的303室装修一新,已经住进了新的房客,在值班室大爹大妈的眼里,嫌疑人斯文,懂礼貌,完全看不出竟然会做违法犯罪的事,而其他人则对这件事完全不知情。
曾经案发地的安康路,整栋楼是一家医院,从旁边一道小门进去,是一条一米来宽的巷子,沿巷子往里走,拐弯后走到最深处的单元,就着微弱的灯光摸上楼,就到了案发地。
敲开门,一名年轻女子出来开门,房间是约40平米的两套间,门左边的是卧室,右边是客厅。房间铺着木地板,雪白的墙壁是才粉刷不久的。屋主说,她才搬进来3个月,不知道以前住的是什么人,也不知道发生过什么事,只是看到房间新装修,面积也适合,就搬进来了。
而房东一家房间漆黑,没有人在家,听邻居说,是出去锻炼去了。
对话龚谦龙
“你愿意接受采访吗?”
“看你提什么问题?如果涉及到我的隐私我将不回答你的提问。”
“你现在能谈下这个案件吗?”
“因为关系到我的隐私,我不想谈论这个问题。不过我很乐意谈下我在这里的感受,因为我从来都没有和大陆警察这么近距离的相处过,所以刚开始的时候有点恐惧,不过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接触,看守所的民警对我很好,现在我已经没有恐惧感了。”
“你主要负责什么工作?你每个月的工资是多少?”
“你后悔吗?”
“我后悔,但是我不认为我敲诈了10多万,我除了3万元拿不出证据,其它的我都有证据证明是李某某自愿给我的,既然是她自愿的就不应该认定是我敲诈勒索。”
虽然一再表示自己没有通过敲诈得到10万那么多,但是据悉,龚谦龙表示他不准备上诉。 (本文来源:生活新报 作者:赵勇 唐文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