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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房地产最新新闻一

来源:南充房地产交易中心  时间:2007年8月31日23:31

        

      
    来源:南充房地产管理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行为越来越普遍,但不少租赁行为并不规范,既未对房屋来源摸清“家底”,也没有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更没有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致造成一些租赁行为产生租赁纠纷,最终给租赁双方的利益带来损失。那么,租赁房屋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总的来看,租赁房屋,应遵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约定一定租赁期限,签订租赁合同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具体来讲,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房屋来源问明白
      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首先需要弄清楚所租的房屋是否合法,应对承租的房屋权属进行审查,既要审查出租人对房是否具有出租的权利(出租人是否是产权人,如不是产权人,系转租的需经原产权人书面同意),又要审查该房屋是否属于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地》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规、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二、租赁合同看明白
      房屋租赁属于要式合同,租赁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的期限;
      5、租金的支付方式;
      6、房屋的修缮责任
      7、转租的约定;
      8、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9、违约责任;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想续租的,应在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由当事人在不违背现行政策性法规的情况下,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此外,如有必要,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房屋的转租事项。根据国家规定,你公司作为承租人可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转租,但原出租人有权取得转租所得收益。这样,你公司在承租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时,一旦未达到预期的经营目的,可将房屋再行转租给他人,以减轻你公司不必要的损失。但转租行为成立后,仍然要按照规定到房屋租赁管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机关要知道
      我市房屋租赁的登记机关是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市辖三区的房屋租赁管理机关是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业务具体办理部门分别是:
      顺庆:南充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地址:仪凤街南充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楼,联系电话2223568)
      高坪: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高坪办事处(地址:白塔路,联系电话:3331704)
      嘉陵: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嘉陵办事处(地址:陈寿路兴盛街,联系电话:363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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