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小虎第一”经销商函
来源:富之岛.小狗第一 时间:2007年5月29日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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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小星先生已分别在鞋撑子类(第21类)、鞋类(第25类)等商品类别上注册了“小狗第一”中文、英文、图形组合商标,并于2002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核准公告(商标注册号为21类:1816021、1816022、1816013 ;25类:1796483、1796481、1796482);同时,毛小星先生还将“小狗第一”商标在家具类(第20类)商品上提出了注册申请,现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初审并公告,不日将获得核准(申请号为:3892228)。上述商标经毛小星先生许可,本公司享有独占实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上述类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小狗第一”中英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该商品。
毛小星先生已在壁挂式鞋柜类产品以及鞋撑子类产品上申请了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并已获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挂鞋柜ZL03273236.8、多用途卫生保健鞋撑ZL01214875.X、多挡伸缩鞋撑ZL01214874.1、鞋撑 ZL01313929.0)。上述专利经毛小星先生许可,本公司享有独占实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得实施上述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其专利产品。
深圳真荣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真荣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小虎第一”标识以及制造壁挂式鞋柜类和鞋撑子类产品的行为,本公司认为已涉嫌构成侵权,其代理商深圳市生活大师家具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亦已涉嫌构成侵权。对此,本公司就上述三单位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分别提起了专利和商标侵权诉讼[案号:(2006)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76号、(2006)民深龙法民初字第6993号]。同时,本公司不排除进一步以法律武器追究上述单位涉嫌侵犯我司其他权利法律责任的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贵方“小虎第一”专卖店销售与本函所述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与本函所述专利相同或近似产品的行为,本公司认为亦已涉嫌构成侵权!在此,本公司敬请贵方并希望贵方认真评估,并从即日起停止销售行为。否则,本公司不排除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届时,本公司将直接采取法律行动,恕不另行通知!
特此郑重函告
维权热线:(0755)84638788 联系人:李先生
深圳市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