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想爆炸自杀,非法向他人索要爆炸物品、并私自储存,虽然其行为 未对社会造成危害,但已触犯了法律。近日州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的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将犯罪嫌疑人千某以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绳之以法。 据了解,2000年千某因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银行到期贷款,便产生用爆炸物炸毁公司楼房与公司同归于尽的想法。2003年,他向熟人车某索要硝酸炸药、火雷管及导火线。车某送来后,千某按照车某告知的办法非法制造了重量达710克的爆炸物一件,在未能决心自杀的前提下,便将这些爆炸物及剩余火药、雷管、导火线存放在自己居住在北京的房屋内。2006年3月,公安机关因千某涉嫌犯合同诈骗,对其房屋搜查时被查获。延吉市法院一审后认为,被告人明知硝铵是爆炸物,非法储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千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千某不服,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州中院认为,千某事业有难,为摆脱困境在自己办公楼内,为自杀而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鉴于千某的行为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有关规定撤销一审判决,以千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延边晨报记者、延吉之声特约记者:管学森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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