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代城管收取违章停车罚款,是不是依法行政?今天(22日)下午,在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的法庭上,已年过五旬的海口市民沈曙峰先生就此问题与海口市交巡警支队对簿公堂。
市民:“搭车收费”行为违法
据了解,引起这宗官司的导火线是,因海口市交巡警支队在车辆年检时,要求沈曙峰交清因违章停车被城管局处以的200元罚款,才能顺利通过年检的行政行为。尽管当时沈曙峰按要求向交巡警支队交清了城管的这200元罚款,但事后沈曙峰还是不能接受这个结果,他一纸诉状将市交巡警支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他办理车辆年检时为另一执法主体海口市城管局代收200元罚款的“搭车收费”行为违法。
沈曙峰对记者说,2006年3月27日,他在交巡警支队办理车号为琼A56835的车辆年检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自己的这辆车有违章记录,须交纳罚款,否则不予通过年检。经查电脑记录,沈曙峰发现这辆车有4次违章记录,其中3次是交巡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但还有一次居然是城管局作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为了让自己的车顺利通过年检,沈曙峰只好按照交巡警支队的要求,向交巡警支队的工作人员交清了罚款,包括城管局作出的这200元罚款。
交警:处罚是依法律规定行政
但是,交了罚款的沈曙峰心里却非常不服气,他认为,交巡警支队和城管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执法主体,交巡警支队不应该利用年检的机会,强迫自己接受城管局的处罚。因此,沈曙峰向海口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审理,海口市公安局认为根据规定,交巡警支队对沈曙峰2006年3月27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沈曙峰不服复议结果,遂一纸诉状将交巡警支队告上法庭。
交巡警支队方面则认为,交巡警支队在为沈曙峰办理机动车辆年检时,是依据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行政的,而沈曙峰于2004年9月28日在海口龙昆南路65号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属“道路静态停放车辆”的违法行为。此前,海口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将部分违反交通安全的管理处罚权力委托给了海口市城管局实施行政处罚,但这并不影响该违法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
今天下午,法院当庭未作出宣判。(记者 全德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