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规定,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超载使用;不得损害房屋的公共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及在一楼掏挖地下室;不得在房屋外墙利用悬挑结构搭建阳台等各类建筑设施,等等。
该《办法》同时还对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住宅装饰装修的结构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