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规定,10类重点单位、要害部位以及其他需要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的场所,应当由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一是武器、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和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场所。二是易制毒化学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场所。三是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四是国家或者省级统一考试的命题及试卷印刷、存放场所。五是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或者部位。六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的重要部位。七是广播、电视、电信、邮政以及城市水、电、燃油(气)、热力供应单位的重要部位。八是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和民航、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的重要部位。九是星级宾馆和大型的商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住宅小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十是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他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场所或者部位。 同时,该条例提倡在长途客运车辆、出租汽车上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该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应当具备同公安机关报警与监控系统对接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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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品牌安防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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