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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消防队队长两年收“红利”161万元被判刑

2006年8月9日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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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日报讯 (记者彭姣时 通讯员东荐轩)不投资、不经营却能从企业分到161万“红利”的原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户证股股长、塘厦消防队队长罗东胜,经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东莞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全部赃款。
  
  罗东胜(案发时系环境保护局塘厦分局局长)生于1969年8月,参加工作后仕途一帆风顺。1994年7月,年仅25岁的罗东胜就当上了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户证股股长兼塘厦消防队队长。
  
  1997年,塘厦某消防公司负责人李某华为扩大消防工程业务找到了原塘厦镇镇长李为民、城建办主任黄某某,以及身为消防队长的罗东胜,向每人派送了该公司23%的“干股”。1998年1月,罗东胜收下了李某华送来的第一笔“红利”:23万元现金支票,后该款辗转进入罗东胜的户头。据悉,1998年至2000年间,罗东胜曾数次接受李某华赠与的“红利”,共计人民币161万元。
  
  经调查核实,其间罗东胜多次给李某华公司提供消防信息,并为该公司“介绍”了十多个消防工程。在指定队员审核、验收消防工程的时候,罗东胜通常会优先给李某华公司办理消防相关手续。
  
  2006年5月7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罗东胜提起公诉,东莞市中院依法审理了此案。鉴于罗东胜犯罪后在尚未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清全部赃款,有明显悔罪表现,东莞市中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罗东胜5年徒刑。
  
  目前,此案涉案人除黄某某因已经死亡撤销案件外,李某华和李为民二人已另案处理。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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