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中午,陈先生和朋友在位于济宁市太白路的一家饭店就餐。但在结账时,陈先生没有得到发票,而是得到了一个小布偶玩具。 陈先生和朋友中午在这家饭店共消费50元,结账时,陈先生提出要开具发票,但是收银员告诉陈先生,店内的发票已经不够了,所以不能为他提供发票。作为补偿,可以送给陈先生一个小布偶玩具。对于商家的这种行为,陈先生十分不认同。他认为,自己消费了,商家就要提供发票,不能以一个布偶玩具来代替发票。同时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在结账时看到,前后有三四位顾客都没有得到发票,而是得到了商家赠送的布偶玩具。 针对这种情况,济宁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商家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给消费者开具发票,商家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8条,“商家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现场拨打电话“12366”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将对商家进行处罚,并对举报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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