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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怎样才能OK

2006年8月2日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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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8日,文化部批准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建设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正式启动;7月19日,中国音像协会的官方网站上又发布了国家版权局批复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关于同意“对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有关新闻。两项规定一出,即引起极大争议,甚至有媒体质疑,这是否会造成新的娱乐垄断?本报为此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以及相关人群。
 
  法律界人士的解读卡拉OKMTV收费主体目前不具收费资格

  近来,国家版权局批复同意对卡拉0K经营场所使用MTV收取使用费引起了一场纷争,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期关注和研究这一问题的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毛慧刚律师和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博士王海镇教授。

  MTV究竟是“音乐作品”,还是“类似电影作品”

  记者:围绕卡拉OK收费的问题各方众说不一,从法律的角度看,您认为问题的关键何在?

  毛慧刚:现在大家谈得比较多的是收费多少的问题,我认为其实最重要的是应该首先解决对卡拉OK激光唱盘(MTV)属性的认定问题。自从卡拉OK进入中国20多年来,其使用的MTV一直是作为音乐作品存在的。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创作的音乐作品应支付词、曲版权费,从2001年开始,上海所有卡拉OK场所已经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了这项费用。但2003年海外三家唱片公司以“MTV应属于类似电影作品”为由,将上海5家卡拉OK经营场所告上法庭,并提出巨额索赔。上海市第一、二中院经过长达两年多的调查审理,至今未能作出终审判决,其原因就是对MTV属性的认定缺少法律依据。此后,对MTV究竟属于“音乐作品”,还是“类似电影作品”的争议一直未有定论。现在国家版权局将MTV定性为“音乐电视作品”,并决定收取“放映权费”,同样缺乏法律依据。

  记者:有什么根据说MTV一直是作为音乐作品存在的呢?

  王海镇:所有MTV的出版发行都必须经过国家版权局的审批,音乐作品的批号为“国权音”字,影像作品为“国权像”字。同样,文化部在引进海外MTV时,也分为“文音进”字和“文像进”字。而目前卡拉OK使用的MTV全部具有“国权音”字或“文音进”字,这说明,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也是一直将其作为音乐作品来审批的。

  谁具有合法收费资格

  记者: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收费主体的问题,即“由谁来收费”,对此您怎么看?

  毛慧刚:卡拉0K收费主体应该只有一个,国务院颁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目前国内唯一具备合法收费资格的是中国音著协,而此次国家版权局指定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到目前为止还是个筹备组,尚未经过国家民政局的正式批准,从法律意义上说,这个筹备组目前还不具备收费资格。

  听证会可否省略

  记者:国家版权局认为,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不是行政收费,所以不采取听证会的程序,您认为是否妥当?

  毛慧刚:虽然不是行政收费,但它属于国家主管部门委托专属机构向各地收费,排除了任何竞争,一定程度上具有垄断的性质,因此不应该由一家说了算。就像每年铁道部的春运提价,同样也不属于行政性收费,但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召开听证会,是为了更有益于促进社会和谐。

  消费者是否会受牵连

  记者:国家版权局强调,卡拉OK场所版权费用不应由消费者支付,现在消费者普遍担心这一承诺由谁来监督?

  王海镇:卡拉OK场所是自主经营的企业,按照正常逻辑,企业经营成本增加,产品势必会涨价,好比因为铜价上涨,空调生产厂家当然要提高空调价格一样,它是一个全行业的市场行为。卡拉OK场所的支出增加后,很有可能通过种种方式把增加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对此,谁来监督、如何制约,都会成为新的问题。

来源:(文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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