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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查小票令顾客蒙

2006年8月14日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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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中消协已认定超市查验购物小票违法,但我市的许多超市仍存在查验小票的行为。近日,又有市民向本报投诉——

  一消费者到超市购买一瓶矿泉水,付款后忘了拿小票,结果在出口处被该超市的员工拦住拒绝放行……前日,这位“深感受辱”的市民拨打本报热线讲述了在南安一家超市购物的遭遇。

  忘拿小票 超市受辱

    该事发生在南安市的一家超市。

  8日,陈先生到当地的一家超市购买一瓶矿泉水,但是在付款时因为购物不多而忘记向收银员索要购物小票。当他走到超市出口处时,超市工作人员以其“未带小票”为由拒绝放行。“工作人员一定要我出示小票后才肯放行。”他说。

  “感觉就像是做贼。”陈先生说,当时有很多人在场指指点点,超市的做法令其深受羞辱,“后来拿到小票后,我就当着工作人员的面,将小票撕了”。

  事后,陈先生拨打该超市的投诉热线投诉,但该超市的工作人员却告诉他,查小票是超市的规定,并且其他的商场都有类似的做法。

  大超市查验小票现象多

  记者昨日就此走访市区十几家超市发现,中小超市因软硬件限制,查验小票的现象较少,但大超市查验小票现象较突出。

  在丰泽街一家超市,该超市的出口处有一名员工把守,负责查验购物小票。顾客经过该出口时,都要将在柜台付款后得到的小票交给该员工,然后再由他盖章,否则就不能通过。当记者称在柜台已经付款并对在小票上盖章表示质疑时,该员工还是表示要加盖公章方能通过。

  市民质疑查验小票行为

  “超市里一般都装上防盗系统,又有专门的人员把守,对于防盗,超市应该在顾客埋完单后就清楚了。但超市又在出口处查小票严重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陈先生说。

  对此,记者昨日对一些市民进行采访,一些市民对超市查小票的行为也都持怀疑的态度。一市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超市的做法明显是对消费者不信任,超市应采取其他方式防盗,而不应该将责任转移到消费者身上。

  中消协认定查验小票违法

  对此,记者通过有关方面了解到,对于超市的这种做法,中消协早已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去年9月份,中消协点商场、超市六大“霸王”条款时指出,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购物后商场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实习生林绍扬 本报记者张沼婢

来源:(泉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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