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超市购物都有这种经历:明明已经交清货款,在出口处却被要求出示购物小票,检查所购商品,否则不让离开,这即是人们常说的超市“二道门”现象。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律师郭庆东被超市“二道门”强检后状告超市,并呼吁市民自觉抵制超市的这种侵权行为,引起了济南市民的强烈反响。
“二道门”强检惹人烦
8月1日,济南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庆东去大润发历城店购物交款后,行至出口处时,被查票的工作人员拦住,要求其出示购物小票,检查所购商品,否则不让离开。他虽争辩半天,但对方不予理会。最后,他只得出示超市购物小票,并由工作人员加盖了检验章,才得以离开。
郭庆东对此感到非常气愤。8月2日他向济南市历城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大润发超市查验购物小票的行为。他认为,在购物交款后,自己就合法拥有商品,超市无权再查验自己的物品。他在起诉书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此类侵犯消费者财产权利的行为,并向他赔礼道歉。
记者在济南市的易初莲花、大润发等超市发现,消费者付钱拿到小票后,在超市出口处,往往还要接受再检查:工作人员对小票及所购物品进行对照检查,在小票上盖好章后,消费者才能走出超市。
记者发现,许多消费者在“二道门”处,大多面无表情地递上自己的小票和物品,让工作人员检查一番。许多消费者表示,自己之所以接受检查,只不过是因为看到别人都约定俗成地接受了检查,自己也只好默默忍受了,但心中非常不快。
济南市市民王小姐愤慨地对记者说,付了钱,物品就属于个人了,超市凭什么设“二道门”检查自己的物品?特别是很多消费者在“二道门”排队时,被强行检查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物品,更让许多女士感到非常难受。“二道门”检查有损消费者权益
采访时,济南市易初莲花超市的一位工作人员说:“设置‘二道门’,可以检查顾客是否没交钱就带货出门,也可以防止收银员收款时疏忽或舞弊,一举两得。再说了,法律上也没禁止这种做法,许多超市也这么做,已经形成一种行业习惯,许多顾客也都默许了。”
济南大润发超市客服部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按规定,超市保安没权力处置小偷,送警后,他们一般只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通常教育后就放了,因而超市成了一些人偷盗的对象,积少成多,超市损失很大,设‘二道门’是我国超市界的一种行业习惯。”
济南市消协秘书长都明基针锋相对地表示,检查顾客已交钱的商品,实际上是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山东省消协副主任王致远对记者说,近年来,许多超市以“失窃严重,不堪重负”为借口,设置“二道门”侵犯消费者权益,这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实际上管理不善才是超市失窃的根本原因。有统计表明,在超市失窃中,员工内盗和内外勾结盗窃占到失窃总额的80%。因此,超市加强管理和对员工的诚信教育,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而不应保留那些实际上起不到多大作用但又侵犯消费者利益的做法。
都明基也说,商家应通过提高管理水平来应对超市偷盗,并采取如增加监视器等措施。至于成本如何,那是商家的事情,商家不应把维护自身利益建立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否则,“二道门”只能受到越来越多顾客的抵制。
消费者应该抵制“二道门”
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邵树强对记者说,“二道门”检查是对顾客受尊重权的侵犯,本身就是违法的,实质是将合法获得商品所有权的消费者视为偷窃超市物品的“嫌疑人”。
济南康桥律师事务所的王青锋律师表示,消费者付完钱,买卖关系就结束了,物品已归消费者所有,不存在后合同关系,不再有义务接受检查。超市对消费者设“二道门”,在我们国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消费者完全可以对超市的出口复查行为说“不”。
然而,记者在济南市超市的随机调查发现,90%以上的超市消费者表示不知道超市“二道门”强检违法,或者不确认此类行为违法。尤其在中西部许多落后地区,仍然存在超市较长时间检查顾客小票和所购买商品的行为。
有关专家认为,消费者有权抵制超市的这种侵权行为,遇到侵权行为向消协等部门积极举报,形成“以点带面”的效果,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从而减少和铲除“二道门”存在的土壤。(新华社济南8月13日专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