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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又添新优惠

2006年7月29日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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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医疗保险局为了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减少参保人员就医过程中的个人经济负担,根据上一年度医疗保险基金的积累情况、医用置放材料价格的调整因素,经过科学论证后决定,调整冠状动脉支架、心脏起搏器的自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增加部分特殊慢性病病种。

  据介绍,冠状动脉支架的自付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30%,每枚冠状动脉支架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8000元调整为16000元,但患者仍可比原来少花4200元。心脏起搏器的自付比例由原来50%调整为30%,每只起搏器的最高支付限额不变,仍为19000元,患者比原来可少花3800元。

  特殊慢性病病种在原来6种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肝移植术后和再生障碍性贫血。自6月22日起实施肝移植手术的病人,在出院后可随时向医疗保险局申报特殊慢性病,经医疗保险局组织医学专家鉴定后,如符合特殊慢性病条件,可及时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肝移植术后病人门诊年待遇标准为术后第一年50000元,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为30000元,三年后每年为10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作为特殊慢性病管理,它的申报鉴定时间、享受待遇时间和其它特殊慢性病同步。再生障碍性贫血病人享受的年待遇标准为:患病后第一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为10000元,三年后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据悉,体内置放材料和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为参加大额补助医疗保险人员的待遇标准,如未参加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其年度内医疗费用待遇合计不能高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肝移植术后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纳入特殊慢性病后,其用药的相关要求按特殊慢性病的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品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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