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发展领域,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追赶型、跨越式发展,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加快城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我市放宽企业设立条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服务业。允许设立服务业公司不受行业限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至3万元(除行业另有规定的外);投资人可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少于3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其余资本可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允许1名自然人或者1个法人投资设立从事服务业的一人有限公司。放宽出资方式,允许设立服务业公司的投资人用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对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第三产业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伍士兵、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免登记类、管理类规费的优惠政策。
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今年市政府安排1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07年安排20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资金主要用于市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贴息或补助,以及对贡献大的服务业企业的奖励;鼓励民间投资进入服务领域,鼓励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加大金融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加快信贷、结算、理财等产品的创新,增加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服务业的信贷增长额纳入市金融服务体系考核评比。
政策规定,新办的从事商贸流通业、餐饮业、旅游业的企业,新办的物流企业,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明服务、体育健身等居民服务业企业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新办企业,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实施就业再就业扶持。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价格方面给予优惠。规定保障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现代物流、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给予政策优惠;对三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用水、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用电价格在现行商业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06元;对宾馆、饭店等服务业使用电力蓄能设备执行峰谷分时优惠电价,高峰时段电价为基础电价的1.5倍,低谷时段电价为基础电价的50%。
适当减免规费。经市政府批准的在建国标A级以上(含A级)物流企业、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商贸流通企业对旧仓库设施进行易地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原划拨土地由政府收回进行招标拍卖,所得收入按规定扣除原值和有关税费后,增值部分用于新建物流配送中心;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返50%给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新引进的国标A级以上(含A级)物流企业,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返50%给企业;社会投融资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新建景区景点的征地管理费地方所得部分返50%给企业,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返50%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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