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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将处罚餐饮垃圾“乱处理”行为

2006年3月29日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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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济南市政府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餐饮垃圾管理规定,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将对“乱处理”行为加以处罚。

     餐饮垃圾是指餐饮行业、集体伙食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有关部门调查发现,目前有关餐饮垃圾处理十分混乱,对消费者健康构成一定威胁。

     依据济南市近日出台的餐饮垃圾管理规定,在餐饮垃圾运收及废水排放环节,今后济南市将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餐饮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对招标确认单位以外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将餐饮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放、混装的,餐饮垃圾收运单位未按规定定时定点收运、日产日清的,及餐饮垃圾排入下水管道的废水不符合国家环保达标排放要求的等行为,均将处以相应处罚。

     在餐饮垃圾处理环节,济南市将对将餐饮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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