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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追踪:委托合同重重陷阱 谨防“黑中介”

2006年3月14日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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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几年,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大量涌现,在给百姓的购房、租房带来诸多方便的另一面,却不断出现了管理混乱、违规操作等突出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成为制约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瓶颈,成了我们这个行业当中的“害群之马”。一些“黑中介”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顾消费者利益,极尽坑蒙拐骗之能是,消费者要有怎样的火眼金睛才能避免“黑中介”坑害?

      北京的马先生最近就碰上了一件堵心的事。今年的2月26日马先生的父母与某中介公司签署了3年的房屋出租合同。原本这是件好事,正当老两口将喜讯告知他们的儿子的时候,马先生发现合同当中开出了许多霸王条款包括中介公司可拖欠房费但业主不可解除合同等,让马先生甚是恼火。他已将这家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希望会有个合理的说法。马先生也想通过本网给要租屋的朋友提个醒,保护自己的权益,谨防“黑中介”。

      目前我国关于社会中介组织的立法严重滞后,不仅没有统一的《社会中介组织法》,相关法律法规也存在彼此冲突的现象。同时,由于政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中介违规行为惩处不严,对其从业人员没有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为一些不法的中介组织素质低下的从业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这样的事情在房屋租赁市场层出不穷,一些黑中介靠着虚假的广告信息招揽顾客,以“低价”、“退款”等承诺吸引客户,然后凭借信息的不对称,以恶劣手段将消费者的钱据为己有,令消费者防不胜防。

    北京市建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市民应通过以下五招防范黑中介:

      第一招查验其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根据有关规定,上述证照均应在经营场所公示。
    第二招推荐使用建设(房管)、工商等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承办的执业经纪人在合同上签字并注明资格证书编号。
      第三招若将房屋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租房,应委托缴纳保证金,通过指定银行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通过银行收付租金。
    第四招从事房屋买卖业务时,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应明确房屋成交价及佣金标准,达成意向后应坚持买卖双方见面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五招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查验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后接洽经纪业务。

      当然,我们也不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还是有许多信誉度高,有公信力的经纪公司可以选择。笔者希望借着两会的东风,各种法规条例的修订和完善,房地产中介行业能够持续良性的发展。

来源:(北京写字楼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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