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已被归作非机动车。有些城市、有些区域还将它“捆”在人行道上,与步行者同道。而有些不负责任的厂家,只顾迎合部分消费者需要和自身发展,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车速过快、体积过大、重量超重,导致了所谓的“电动自行车轻摩化”,严重影响了行人和其他交通工具的安全,也危及骑车人自身的安全。包括上海在内,各地都有不少因此类轻摩化电动车肇事而引发交通事故的报道。
电动自行车产业或许是我国近年来发展势头最为迅猛的产业之一。最近,首都北京在明令禁行四年之后,终于在年前正式批准电动自行车“上路”。我国电动自行车“走”上国内几乎所有大城市的街头。
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种两轮电动车的社会保有总量已达到1600多万辆。仅上海一市,2005年底在车管所上牌的两轮电动车,就有135万辆。而在1998年,我国全部电动自行车的产量仅为5.86万辆。
电动自行车的迅速发展,是中国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必然结果,它成为许多市民出行代步的首选交通工具,由此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带动许多产业的勃兴,如轻型电动机、专用蓄电池、控制器、锁具等的研发。
但是,在为两轮电动车产业长足发展喝彩的同时,有识之士及时发出了呼吁:两轮电动车的轻摩化等安全隐患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国家有关部门已注意到这个问题,早在1999年就颁布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后来又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相关技术标准,在车速、车重、车体尺寸、骑行方式等方面,对允许“上路”的电动自行车作出了明确的限制,以切实保证骑车人和行人的安全。如规定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能实现人力骑行等等。
包括全国自行车协会理事长王凤和、上海自行车行业协会副理事长黄宣俊和余世光等在内的不少专家指出,为了保障广大城市居民的人身安全,也为了从根本上爱护电动自行车这个朝阳产业、促使它进一步健康发展,当前对于电动自行车应该采取两个方面的正确态度。
一是对至今还没有“放开”电动自行车的个别城市,要适应时代潮流、尊重民众意愿、执行国家法律,及时批准电动自行车“上路”,而不能仍然置大多数民众的选择于不顾,主观地以种种不正确理由剥夺电动自行车这种新型绿色交通工具为城市居民服务的权利。
另一方面,对部分“轻摩化”的“电动自行车”,有关城市的主管部门不能放任不管,而应该通过适当的程序,制定必要的法律或规章,把那些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容易导致安全隐患的“轻摩化”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种种包装花哨而质量低劣的电动自行车赶出城市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