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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燃气燃烧器具实行“三包”

2006年12月12日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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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实践中燃气经营单位不履行义务,侵害燃气用户权益现象比较突出的情况,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立法敦促燃气燃烧器具实行“三包”。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燃气用户燃气燃烧器具的气源适配范围,并按照规定或者承诺向消费者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燃气燃烧器具,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来源:(慧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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